近期,一则“未经妻子同意,丈夫用144万“卖房款”炒股亏损71万”的新闻冲上热搜。
案情简介
女方与男方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年后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且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2020年12月,男方与案外人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在未经女方同意的情况下,男方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同年4月8日再次转账55万元。自3月24日至5月31日,男方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196.08元。
男方与女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男方长期不顾女方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女方同意。
男方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男方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女方,并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女方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女方的平等支配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二审法院支持女方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男方给付女方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男方的再审申请。
笔者浅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即是不离婚也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的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同时,该法条也是民法典较此前民法更新的地方之一。
笔者建议
建议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了解清楚,并做相应控制,不要让一方单独控制绝大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旦发生本案中的类似情形,将是实质上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失,因为很有可能不会与对方离婚,如此被挥霍财产,将是家庭的实质损失。
建议二:一旦发现对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应及时起诉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并建议要及时对财产进行相关的保全,避免对方继续挥霍毁损财产。
本文作者: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谭爱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