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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林婉华律师原创:丈夫去世,公婆对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屋享有继承权吗?

近日,有客户向我们咨询个问题:她与她老公在婚内购买了一套房子,房子登记在她、她老公还有女儿的名下,登记份额是三人各占三分之一。后来因老公去世,关于老公遗产继承事宜,她与其他法定继承人(老公的父母)发生了争议,主要双方争论她名下所持有的房子三分之一份额,是否有有一半是属于她老公的遗产。

 

女方认为,她名下的三分之一份额是登记在她自己名下,是属于她自己的,与她老公无关,而对于她老公名下的三分之一份额,有一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扣除她的一半份额后,剩下六分之一才是遗产。但是公婆认为,既然她老公名下的三分之一有一半是属于她的,那她名下的三分之一房产份额中也有一半是属于她老公的,所以整体而言,房子的三分之一份额是属于遗产。双方就此争论不下。

 

总结上述咨询的主要问题点是:一方去世,婚内登记在另一方配偶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遗产,是否发生继承?

 

我们直接分享下其他相似案例的判决,可以直观地知晓和理解答案。

 

案情

 

2008年,被告乐某(女)与黄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2015年,乐某、黄某夫妻购买位于房屋一套,房屋登记所有人为乐某,一家四口居住此房。2020年,黄某发生意外亡。此后,黄某的父母认为该房屋属于被继承人黄某遗产,他们享有继承权,应分得遗产。乐某则认为房屋登记在其名下,没有黄某的份额,黄某父母没有继承权。因而黄某父母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黄某生前未立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案涉房屋是黄某与乐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不幸去世后,其中50%部分属于遗产,依法由享有继承权的人继承。黄某的父、母,与黄某的妻子、女儿皆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关于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即黄某的父、母及妻、两个女儿,共计5人,各按遗产价值享有20%权益。考虑到乐某与黄某生前共同生活,平时对房屋维护付出较多,酌定增值部分为乐某所有。遂依法判决两原告继承案涉房屋折价款3万余元。

 

律师评析

 

从上述案情和法院判决理由,我们可以就这个问题得出答案,一方配偶死亡,登记在另一方配偶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遗产,判断标准和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两项规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即使登记在某一方名下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也享有一半的份额。但如果夫妻双方有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则另当别论,则应当按照夫妻双方的财产协议去判断另一方是否享有财产份额。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订立财产协议,没有对婚内财产的份额归属有另外的约定,则婚内财产有50%的份额属于另一方所有,即属于遗产,依法发生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