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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家事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林婉华律师原创:离婚妇女如何主张家务劳动补偿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财产形式的变革,无形财产也逐步为社会所认同。妇女,特别是全职家庭主妇,对于整个家庭无形的经济、财产贡献也逐渐为他人所认同。我国《民法典》开始认识到了这一点,于1088条中明确对家务劳动补偿作出规定,力求做到个人利益、家庭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苏州离婚律师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可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即夫妻一方若在家庭劳动过程中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具体补偿数额以双方协定为准,若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目前,很多女性在离婚过程中都开始善于利用《民法典》第1088条捍卫自身个人权益。然而,离婚女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家务劳动补偿权进行请求,如何进行举证,影响家务劳动补偿数额的因素是什么呢?让我们通过实务中的案例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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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尽管《民法典》第1088条就“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进行列举,但仍采用开放性的表述,这也为实践中更多情形的探索提供了规范性基础。实践中法院也认同相关当事人就婚姻关系中的其他付出请求经济补偿。如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八:赵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案中,法院即认可了女方在生育方面的付出,并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判定男方应当给予女方适当的补偿,认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原意系通过保障婚姻当事人不会因婚姻解体而获利或者受损来实现正向激励,基于夫妻收益不均衡的考量,通过离婚补偿制度矫正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投入被另一方无偿占有的情况,使家庭成员在家庭劳动、生育子女等方面放心投入,有利于实现家庭利益最大化。因此,虽然本案不是涉及赵某某的家务劳动价值,但根据离婚经济制度的立法精神进行扩大解释,承认赵某某在生育子女方面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有权获得离婚经济补偿金,对妻子生儿育女的贡献予以肯定,有利于家庭的稳定,也有利于端正社会对妇女生育权利的态度。”


在法庭上,当事人要使得自身诉请得以实现,就必然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支撑。司法实践中就有相关案例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而致使家务劳动补偿金未获得支持。如在柳某、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23)鲁1724民初17号】,法院即以“因原被告对自己的主张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的该项请求均缺少事实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驳回了原被告双方的诉请。那么,在我们提出家务劳动补偿金的诉请后,我们应当提供什么样的证据予以支撑呢?一般而言,当事人可以提供与对方的电话、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自己在生活中多操心于家务,让对方后顾无忧、安心工作;生活中邻居、亲戚等的证人证言,证明自己对家庭的付出情况;老人的就医陪护记录、给老人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消费记录,证明自己在照料老人方面承担更多的义务;对方因我方多承担家庭义务而获得职业上成长的证据等。#上海离婚律师梁聪


就家务劳动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实践中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对相关裁判文书的解读,我们发现,一般而言,法官会结合当地的经济情况、对方的经济水平、双方婚姻的存续时间、已分居时间、我方承担更多家务劳动所付出的个人成长的机会成本等进行综合考量,予以裁判。家务劳动补偿金数额一般在1到10万元之间,一般集中在2到5万元。基于此,我们认为,原告在诉请家务劳动补偿金时,除了就客观的当地经济情况因素,可以向法官进一步证明对方的经济水平、我方承当更多家务劳动所付出的个人成长的成本机会等进一步举证,以使得法官采用较高数额,支持我方诉请的家务劳动补偿金。#深圳离婚律师梁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