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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家事律师梁聪团队林金燕原创:婚前丈夫向妻子借钱,结婚后还要还吗?

一、案情介绍


2012年10月28日,周先生以资金周转为由口头向赵女士借款10万元,并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0%,2012年11月23日,周先生又以对外投资经营项目为由口头向妻子借款210万元,并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0%,之后周先生又陆续向赵女士借款,共计借款320万元。双方于2012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后于2020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现赵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周先生偿还该320万元借款以及相应的利息。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周先生主张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是赵女士曾委托其炒股,但周先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委托代炒股一事的存在,故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赵女士与周先生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该借贷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320万元,现周先生提交的银行流水不足以佐证系偿还欠款,且银行流水均发生在双方2017年短信之前,故法院认定周先生并未偿还借款,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要求周先生向赵女士返还借款。

 

三、专业分析


(一)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该债务是否会因为双方结婚而改变?


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该笔债务虽然发生在婚前,但是由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两人之间的转账来往频繁,无法确认该笔债务的偿还情况,因此,无法再对该笔债务主张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笔债务发生在婚前,属于一方婚前的个人债权,并不因为双方结婚而发生改变,不论双方婚后之间的转账往来情况如何,只要该笔债务没有实际偿还,债权人仍有权就该笔债务主张权利,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大部分法官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婚前的债权债务并不因双方结婚而发生改变,除非双方就该笔债务另行达成约定,否则借钱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时能否要求对方返还?


答:这一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若双方没有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那么双方婚后所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都有支配、使用的权利,除非借钱的一方有完整的证据证实该款项来自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否则即使双方确认是借款,该债务也无法成立;第二种观点认为即使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但借款行为是双方确认并已经实际履行了,视为双方对该部分财产达成了另外的约定,应当尊重双方自由处分的权利,借钱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在司法实践中,两种观点的支持者相当,只是第二种观点在证据审查上会比较严格一点,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借款行为的存在,那么一般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