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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家事律师梁聪团队谭爱心律师原创:一方父母生病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近期,笔者收到这样的一则咨询。


当事人问:“谭律师,我岳父生病,家里没钱,我老婆去借了十几万给岳父借钱,因感情不和,我已经和我老婆分居,她借钱的时候,我明确表示不同意,这笔债务我需要承担吗?”


该当事人问到一个很经典的问题——“一方父母生病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笔者就一个案例与大家分享该咨询的答案。


案例简介


男方和女方经人介绍步入婚姻殿堂,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女方离家。后男方母亲生病住院,男方为挽救母亲生命,借款11万元,但最终也没有留住母亲。


男方母亲去世后,男方接到法院传票,才知道女方已经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因女方已经死了心的要离婚,男方也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对待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问题上意见不能达成一致。


男方认为,自己为挽救母亲生命借款的11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女方认为,这些债务本人不知,事后也不认可,不能算做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支持了男方的诉求,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亦需承担还款责任。


大家或许会有疑问,觉得案例中的女方岂不是很“亏”?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债务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笔者认为,认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理解。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该解释应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一般来说,在审判实际中,法官应当综合考虑夫妻感情、夫妻家庭背景(职业、夫妻收入、消费习惯、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债务金额等情形,认定债务是否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如何有效隔绝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财产协议对财产进行约定,约定清晰财产归属,隔绝来自配偶一方名下的债务风险,保护财产安全;并且该份财产协议应尽量前往公证处做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