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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及其配偶购房出资,该房产登记在出资一方子女个人名下,那么该房产是否就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了呢?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和房价的日益增加,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买房的压力更多,凭借夫妻二人的存款根本不足以负担高昂的房价,或多或少都需要父母的资助,虽然从我国的社会习俗和长久以来形成的观念来看,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出于赠与的目的,但这样的道德习惯在法律上依旧适用吗?


一、案情介绍


张女士与吴先生于2019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03年夫妻二人想要购房,但手头上资金有限,所以吴先生的父亲便转账了14万元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剩余16万元购房款由张女士和吴先生二人向银行贷款,现在贷款已经还清,并且房子登记在吴先生一人名下。如今,张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进行分割,但吴先生辩称该房子系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那么该房产是否就当然属于吴先生的个人财产了呢?对吴先生的父亲在购房款上的出资性质该如何认定呢?


二、专业分析


(一)一方父母全款出资,登记在出资一方子女名下


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现已废除)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此前的法律规定是当父母为子女购房全款出资,且该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那么该房产可以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但随着民法典的出台,这两条解释均已废止,新的民法典以及司法解释亦未对此重新进行规定,因此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目前仍处于法律规定空白阶段,是否仍然可以适用上述规定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其实是存在一定争议的。因为在实践中,大多数人在购房时并不会对这些出资款进行明确的约定,更不会签什么协议,这也导致了之后的各种争议,但从法律上来看,父母全款出资购买的房产,仅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其实也可以作为父母将该房产赠与给自己一方子女的意思表示,这也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如此规定的初衷,但为何在新出台的民法典以及相关解释中并未继续沿用该条规定?这也说明了其实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并不可完全适用。因此,虽然基于此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长久以来形成的认知,在新的规定出台以前,法官在判决时仍然会酌情考虑上述法条规定,但因为相关规定均已废止,更多的时候是要看双方的举证和辩论来认定事实情况。


(二)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出资一方子女名下,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房产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出资方父母的出资性质认定一般按照出资时的约定来处理,如果出资时没有明确约定的,主要看双方的主张以及提供的证据,即在此种情况下一方父母出资的款项被认定为赠与以及借款都是有可能。当该房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后,法院在判决分割时也会综合考虑父母的出资情况、婚后还贷情况以及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原则。


上述案例就属于第二种情况,吴先生的父亲虽然为子女购房出资,但是该款项仅仅是部分购房款,剩余的房屋贷款仍然是有吴先生和张女士婚后共同偿还的,也就是说该房产购置后一直是夫妻二人共同居住,贷款也是二人在偿还,这一切都表明这套房子实际上一直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使用、支配的,如果将该房产认定为吴先生的个人房产那不仅可能与事实不符,还会损害张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