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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聪团队陈安澜律师:离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分割与价值确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夫妻离婚时面临分割的资产已经不再局限于房产、车辆、存款等传统财产,如公司股权、保险、信托等也逐渐成为了离婚案件中的争议焦点。


今天,我们要重点探讨一下离婚案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问题,特别是涉及到拟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割处理。


在婚后持有的公司股权分割的问题上,由于涉及到夫妻财产分割和公司经营等多种因素,所以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复杂、棘手的案件。不同的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这主要取决于诉讼请求和具体情况。


在处理股权分割问题时,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离婚案件中分割公司股权的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颁布之后,离婚案件中在分割公司股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一般为《婚姻家庭编解释》第72、73条。但是,因股权的分割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实质产生的效果相当于发生股权转让,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裁量该类型案件时也会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71条对于股权转让的约束性法律规定。


二、根据公司资产价值情况选择主张公司股权还是要求取得折价款


在股权分割的纠纷中,若非公司股东一方请求分割股权份额,登记成为公司股东,由此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因此,在该种情况下应当适用的分割规则将较为复杂,不仅应考虑《民法典》中的规定,还应当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非公司持股一方直接主张分割公司股权,要求成为公司股东


1.司法实践中,关于公司股权的分割,一般是需要夫妻双方对股权份额或转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

在夫妻双方对分割份额以及公司估值达成一致意见时,比如双方对于股权份额,或公司估值达成一致意见,《婚姻家庭编解释》第73条规定应当征求公司股东的意见。


若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则非公司股东一方提出直接分割股权份额的诉请一般能够被法院支持。


若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但又不同意以同等条件购买的,则应视为其他股东同意,则非公司股东一方提出直接分割股权份额的诉请一般也能够被法院支持。


司法实践中,也有其他股东对于分割夫妻共有股权事项不予作出明确表态的情形。


对于该种情况如何处理,《婚姻家庭编解释》并未给予明确的处理规则。因前述所称股权份额的分割必然涉及公司股权情况的变化,所以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往往参照适用《公司法》第71条中的规定,认定若其他股东对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的通知未予答复或不同意优先购买的股权比例或价格时即推定其同意。此时,法院一般也能够支持非持股一方提出的直接分割股权份额的诉请。


在夫妻双方虽达成一致意见,但不能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对于非公司股东一方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请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是,若股权的价值最终能够得以确定,则非公司股东可获得相应的折价补偿。


2.夫妻双方无法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前述提及的均为夫妻双方首先能够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但是在实践中,在离婚阶段,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事项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形并不少见。


纵观《民法典》,对此类情况如何处理并未给出明确的指引规则。若夫妻双方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份额,则实践中区分不同情况可能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


例如,股权分割对公司经营不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存在持有公司股权的一方存在阻碍股权价值评估行为、拒不提交公司财务账簿配合资产评估、公司其他公司股东未积极主张优先购买权等情形,则法院将判决分割股权,公司及持股方配偶因此负有配合非持股方配偶行使股东权利以及办理股东登记等事项的义务。


尤其是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公司资金账簿繁多、公司资产复杂,资产评估工作存在一定困难的拟上市公司,法院也会考量公司后期的发展潜力,判决分割公司股权。


(二)非公司持股一方放弃成为公司股东,主张分割股权价值


在股权分割的纠纷中,若请非持股一方当事人放弃成为公司股东,仅要求对股权的价值进行分割,此时,法院的审查重点在于如何确定股权的价值。


若夫妻双方对婚后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价值能够协商一致,或者虽未能协商一致但均同意进行价格评估,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依据资产评估确定的价值,判决由持股一方向非持股一方支付补偿款。


若夫妻双方无法就婚后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价格评估因持股方或公司不予配合等原因无法完成,此时,法院可综合考虑非持股方主张的股权价值或出资金额、公司经营状况、财务信息、往年审计报告等综合因素考量认定股权价值,进而据此作出判决。 


三、离婚纠纷中,对公司股权收益的分割诉求 


股权,除本身具有财产性价值外,因持有股权而对公司经营收益享有分配利益,故持有股权期间还将获得相应的收益。股权的收益主要体现为四种形式,股息、红利、增值、派发。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股权的收益亦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分割共有股权时,共有股权的收益当然属于依法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股息、红利,该两类收益均属于直接收益,可直接分割。而股权增值与派发产生的股权增持等均为间接收益,其带来的收益实际均需通过股权转让或拍卖才能实际获得,故其分割的规则应当参照前述共有股权分割的规则分情形进行处理。


司法实践中,很多公司经营都存在不规范的情形,不掌握公司经营的一方会相对比较被动。此时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分割历年来的股权收益,是有助于拿到公司经营财务账簿的手段和方式。当然,具体可以主张分割多少年限的股权收益,司法实践中也是有比较大差异的,正如公司除了股权分红之外,日常运营也需要投入资金,这其中的弯弯绕绕就比较多,具体个案还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分析处理。


尤其是离婚案件中涉及双方分居、过错与否、夫妻感情矛盾比较尖锐、转移财产等多项因素,不同时间节点的分割,也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二、公司股权价值的确定


我国现行法律未对股权价值的确定方法进行明确的规定,法院对此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经过对大量司法裁判文书的分析整理,股权分割中股权价值的确定方式总结如下:


第一、法院根据原、被告申请,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者审计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根据评估/审计结果确定股权价值。


第二、当事人未申请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的,法院采取的方式如下:


(1)股权尚不具备分割条件,日后另行主张;


(2)因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不配合导致无法审计/评估,亦或者审计报告不真实,法院根据在案证据酌定股权折价款或直接判决分割公司股权。


第三、其他价值确定方式,例如竞价、转让等。

 

在离婚纠纷中主张分割公司股权,属于司法实践中相对疑难复杂案件,如果涉及个人切身权益,应该委托专业人士多方考量以寻求最优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