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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林婉华律师原创:同居结束后受暴妇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在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女性提出离婚诉求的主要成因,然而受害女性往往因害怕施暴者的报复,常常选择隐忍的方式承受肢体、精神之痛。对此,为确保受害者能对家庭暴力事件勇敢发声,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同居男女双方,尤其是非婚同居,在同居结束之后,还能不能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若能,又该如何进行申请?如何进行举证呢?对此,我们通过典型案例予以探究。#上海婚姻家事律师梁聪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申请人吴某某(女)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男)2009年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并居住在一起。2018年农历春节过后吴某某向杨某某提出分手,杨某某同意。2018年4、5月,杨某某开始对吴某某进行跟踪、骚扰、殴打并强行闯入吴某某的住所和工作场地,限制吴某某的人身自由,抢夺吴某某住所的钥匙、手机,在吴某某住所地张贴污蔑、辱骂、威胁吴某某的材料。吴某某多次向住所地、工作场地所在的派出所报警,杨某某在经警察教育、警告之后仍屡教不改,并且变本加厉骚扰吴某某。吴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北京离婚律师梁聪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杨某某对吴某某实施暴力行为;二、禁止杨某某对吴某某及其家属实施骚扰、跟踪、接触;三、禁止杨某某接近、进入吴某某的住所及工作场所。#杭州离婚律师梁聪

通过该典型案例,我们可以得知,同居结束后受暴妇女亦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此种做法的法律规范依据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尽管根据《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同居者并不属于“家庭成员”,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执行。据此,吴某某作为同居结束后的受暴妇女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明确同居结束后的受暴妇女具有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主体资格后,我们还需对该主体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予以探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人身保护令”对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主体、申请方式、管辖法院、作出形式、申请条件等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同居结束后的受暴妇女。其中,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条件尤其值得我们留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第二是有具体的请求;第三是有遭遇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情况。在实际的司法实践操作当中,如何证明“有遭遇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情况”便成为人身保护令申请成败与否的关键。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对“有遭遇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情况”降低了证明标准,将标准设定为“存在较大可能性”。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申请人可提供当事人陈述(包括自己的陈述)、

公安机关出警后的相关证明、被申请人的悔过书等、记录暴力、威胁行为的视听资料及聊天记录、伤情鉴定、他人的证言等对该“较大可能性予以证明”。当然,司法解释也考虑到了现实情况的复杂性,采用“其他证据”予以兜底。

司法实践中,法院也认同其他证据对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证明。如在最高法发布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案例7——叶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申请人就“现实危险情况”即采用提供被申请人购买辣椒水的淘宝订单记录,以证明现实危险情况具有较大可能性存在。如在(2023)京0102民保令16号案——刘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中,申请人就通过证明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刘某同意之下,擅自在刘某家中安装监控设备行为,以证明其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实践中的情况纷繁复杂,申请人如何证明“有遭遇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情况”还需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利用好手头上的现有证据,加以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