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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林婉华律师原创:离婚案中,关于探望权的几个常见问题

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有无权利探望


处理离婚案件时,关于探望权问题的处理,经常有一部分客户会提出一个疑问,要求孩子的爷爷奶奶享有探望孙子女的权利,是否合法合理?

答案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立法上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仅是限定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亲戚是被排除在探望权的主体之外。所以,无论是法院判决还是双方协议,都无法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

 

二、探望权在什么时候处理  


1.双方自行协商离婚时,要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探望权;


2.双方到法院诉讼离婚时,记得要在诉讼中明确提出处理探望权的诉请,且要提出具体的探望方式和时间。


我们在办案中,常见到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不懂得提出具体探望权的诉请,他们以为一审法官会默认自动处理孩子的探望权。但实则不是。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当事人不主动提出处理探望权问题,有部分法官是不会或者是不懂得主动向当事人释明询问是否要处理探望权的问题,日后则遗留了探望权的问题没有处理,导致当事人在实际探望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就需要另行提起探望权纠纷,实属浪费时间、金钱跟精力。


  但是,有些当事人会疑问,当事人不懂,难道法官也不懂吗?法官是不是有责任?二审就不能提出吗?


事实上,法官确实是没有过错的。因为诉请是当事人自行主张或放弃的权利,法官没有必须提醒的义务,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一规定也可以看出,离婚案件中法院未处理探望权是普遍现象,所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指引当事人救济的途径。


至于能否在二审中重新提出探望权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二审中可以重新提出探望权的处理,但是前提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否则就需要另行诉讼。

 

三、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是如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权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但这条规定是非常笼统简略的内容,甚至在司法实践都见过有法官直接判决“具体的探望方式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该判项内容,实质看就相当于没有判决没有处理。但凡当事人在后续探望中发生纠纷的,这个判决还是一纸空文,还是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探望权诉讼。


因此,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在协议离婚时或诉讼离婚时,对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尽量具体化提出具体的探望时间和具体的探望方式。


1.探望的时间或次数,一般是一周一次或两周一次,每次时长多久或者是否过夜,则要具体看孩子、探望方、协助探望方这三方的具体情况。


2.探望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前往式探望,即探望权人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这种探望方式时间相对短、方式不够灵活且没有脱离直接抚养方的监护范围,相处起来可能并不轻松自然。第二种是:接走式探望。即探望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将子女接走并按时送回的方式,这种方式时间较长,有利于子女跟探望权人进行更深入的相处


但是,具体确定什么时间、多少次数或采纳何种方式,实际应当考虑孩子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不能一刀切。因为探望权的行使,涉及子女、探望一方、协助探望一方这三方的利益,因为尽量立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寻找利益的平衡点。

 

四、探望权的执行


现实中,离婚后的男女双方经常发生探望权的纠纷,发生探望不能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发生探望不能的问题时,要注意区分对待。如果是子女拒绝探望,法院应该根据子女的年龄和意思表达能力,去鉴别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究竟是子女自己不愿意接受探望还是子女受到直接抚养一方的挑唆而不愿接受探望。如果是年龄较大的子女,有自己的判断力,确实不愿接受探望,就一般不能强制执行;但如果是协助探望的一方在从中作梗阻碍探望的,是有必要采取强制力来保障探望权的实现。


但是法院在具体处理探望权的执行问题时,是不能对孩子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简单理解就是法院不能也不会替当事人去把孩子强制带走带给探望方进行探望。但是,对于协助探望的一方还是可以采取相应的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例如,对于经常无故阻碍妨碍对方探望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藏匿子女的、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要注意一点,如对方经常性地阻碍探望或想方设法切断探望人与子女的联系时,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