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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家事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林金燕原创:离婚时能否主张分割配偶名下的自媒体平台账户?

 

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人将运营各大自媒体平台作为赚钱的方式,如运营微信公众号、抖音、小红书等,而且不少人靠运营自媒体平台获得了不错的收入,那么这些自媒体账户在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呢?

 

一、案例简介

 

殷女士与王先生于2011年5月8日相识,并于2013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先生在婚后运营多个微信公众号,并与案外人签订合作协议,由王先生负责运营公众号,与案外人按照运营收益分成。现殷女士与王先生因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殷女士要求分割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运营的八个微信公众号,其中四个殷女士主张要所有权。

 

二、法院判决

 

一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微信公众号是基于腾讯公司微信公众平台注册的一项应用账号,其实质是注册人基于与腾讯公司的协议获得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信息的服务,并非属于注册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诉争的微信公共号系由王某用自己的名义在腾讯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注册并运营,该公众号是互联网网络平台根据当事人自身的个人信息等相关情况给予注册并开通,具备一定的人身权属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该微信公众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盈利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分割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运营公众号所得收益,但驳回了殷女士要求分割微信公众号所有权的请求


三、专业分析

 

(一)   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运营的自媒体账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处理呢

 

答:我国法律并未对这部分自媒体账户,如抖音、微博、小红书等在离婚时的分割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在是否处理分割这部分财产时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这些自媒体账户随着用户的运营维系,实际具有较大的财产价值,但出于以下两点原因,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倾向于不处理这些账户的归属问题,第一,这些自媒体账户是以运营者本人名义向平台申请注册的,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且运营者享有的是平台方为其提供的服务,该账户并非实际归属于运营者本人;第二,这些自媒体账户的实际价值无法确定,由于这部分财产的价值不像房产、股权等有相对统一、明确衡量价值的标准,财产价值无法明确,自然也就很难去实际分割。不过虽然账户的价值无法确定,但是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运营账户所得的收益是可以明确的,这部分收益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