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绍
李先生与赵女士是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购置了一套房产,并且生育了三个子女。后为担心子女因遗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分别于2010年、2013年分别签订两份遗嘱,约定将二人婚后购置的房产留给自己的孙子。后两人分别于2017年、2018年相继去世。在老人去世后,三名子女因遗产分割产生纠纷,孙子要求按照遗嘱约定继承该套房产,最终法院认定遗嘱有效,但因孙子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其放弃接受遗赠,对该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由三个子女继承。
二、专业分析
(一)遗嘱继承与遗赠继承的区别?
遗嘱继承是指法定继承人通过遗嘱来继承遗产的行为;而遗赠继承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通过遗嘱来继承遗产的行为。
虽然都是遗嘱继承,但是两者适用的对象上不同。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属于法定继承人,这几类人以外的其他人若通过遗嘱继承遗产,则属于遗赠继承。例如本案中的李先生与赵女士的孙子就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其通过遗嘱方式接受祖父母的遗产就属于遗赠继承。
遗嘱继承是一个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作出即生效;而遗赠是一个双方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必须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遗赠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表示,否则遗赠行为就失效。本案中,孙子没有在李先生与赵女士去世后即使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视为其放弃接受遗赠,该遗赠行为也就失效了。
(二)受遗赠人作出什么行为可以视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呢?
民法典中只是规定了,受遗赠人应当在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但是并没有明确说受遗赠人作出什么行为可以视为其接受该遗赠。实践中,受遗赠人在遗赠人去世后作出以下行为,可以视为其接受遗赠,第一,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向其他继承人提出继承请求,第三,向公证处提出要履行公证遗嘱。当然接受遗赠的表示也并不局限于以上几种,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只要受遗赠人有证据证实际已经向他人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即应当视为其接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