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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还能再分割吗?

一、案件情况


黄某与李某是一对夫妻,结婚时两人如胶似漆,十分恩爱,但是家境比较一般。黄某开始跟着朋友做生意,而李某则在家相夫教子,稳固后方。经过多年的努力,黄某的事业终于有所起色,但是这时候他却跟另外一名女性赵某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且双方同居了一段日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瞒着李某购买了两套房产,并在双方协议离婚期间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赵某。天下没有不漏风的墙,黄某出轨的事情暴露,双方无法继续维持这段破碎的婚姻,最终双方协议离婚,而黄某也给了李某一笔补偿款。离婚后2年,李某才从黄某的弟弟口中得知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两套房产,并在协议离婚时将房产转给婚外情对象赵某,现今该两套房产每套市值约为80万元。

 

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一个定义,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在本案中,黄某婚后打拼所获得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用该收入购买的两套房屋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登记在黄某的名下,但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不根据公示主义认定房屋当初登记在黄某的名下而属于黄某所有。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把属于夫妻双方的两套房产转移到了自己的情妇赵某名下,属于在婚内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情况满足《民法典》第1062条之规定。

 

三、解决方法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本案中,李某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应当注意的是时效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84条之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李某在协议离婚后两年才发现黄某婚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此时三年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李某需在三年内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分割黄某转让给赵某的两套房产。


其次,李某的情形满足《民法典》第1088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李某多年来尽心尽力操持家庭,符合本条文所规定之情况,可以要求黄某进行经济补偿。


最后,黄某与婚外情对象赵某同居,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与他人同居;黄某属于重大过错,李某可以要求黄某进行损害赔偿。

 

四、结语


在一段婚姻关系中,对于夫妻财产如此重要的事情应多留心,面对像黄某此种行径时,李某应当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当“冤大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