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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恋爱、交往期间赠与的财物,能否要回?

今天是2月14日,也是俗称的情人节。朋友圈少不了一大波狗粮即将铺面而来。

 

当然也会存在一种情况,当初有多恩爱,分手后就有多计较。我们团队时不时就会接到一些咨询:前任之前送我的礼物让我还回去,我能不还吗?今天就给大家详细说一下这类情况。

 

恋爱期间,男女之间互赠礼物,包括发一些表达爱意的红包:如:520、1314之类的自然是被认定为赠与无需返还。

 

理由如下:


《民法典》合同篇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那么肯定有人问了如果金额很大转账也不可以吗?这需要区分性质:


1.如果是恋爱赠与自然是不可以的,理由参照如上。


2.如果是借款性质的转账,那么分手后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但是同时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说人话就是你要主张要求对方返还你这笔钱,你必须要去证明:像是转账记录,这笔转账的性质和目的,都是由主张方去证明的。


那么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恋爱期间赠送的房子和车子这类,又改如何定性呢?


一般赠送房子、车子这类如果未变更登记或者公证的是可以要求返还。

 

理由如下:


1.《民法典》合同篇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如果你的相关手续没有办理,那么该房子、车子并不是真正的属于你。

 

2.实践中像是房子和车子这类大额赠与一般都是附条件的赠与,是以结婚目的为前提的,那么在确认对方无法结婚的前提下,受赠一方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最后祝大家节日快乐,都有甜美的爱情!


本文作者:梁聪律师团队徐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