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绍
郭女士和李先生于2004年9月27日在三门峡市湖滨区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于2005年12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2011年8月16日,双方以婚生子李某龙的名义,购买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去虢国路一街坊15号楼2单元2层3号房屋一套。现因双方感情不合,郭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权、财产一并予以处理。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对于该套双方出资,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屋,在购房之时,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房屋应归李某所有。
三、专业分析
(一) 夫妻双方在婚内出资购买,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一定是赠与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续)》中的观点认为: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是不可以要求分割。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该套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是借名或者共有等其他意思表示,并不是赠与给子女个人的,那么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情况后有可能将该套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二)能否在离婚时要求一并处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答: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只有夫妻双方,处理的也只能是夫妻双方名下的财产,而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这就涉及了案外第三人,且该第三人也无法参与本案审理,那么争议房产的情况在离婚纠纷中是无法完全查明清楚的,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会要求就该套房产双方另案起诉处理。这样一来,有争议的一方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再根据法院所作判决结果对该套房产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