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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二孩时代抚养权判决的转变

       自二胎政策全面开放以来,拥有两个孩子的家庭比例迅速升高,梁聪律师团队接受了大量关于二孩抚养权的委托和咨询,要离婚了,孩子归谁的这个问题随着二胎时代的到来愈加的复杂。二孩的抚养权如何争取,二孩的抚养费如何确定,二孩的探视权如何实现等问题在实践中的处理对律师和法院判决的专业度要求更高。

 

       二孩的抚养权纠纷并不是简单的一加一等于二,只要平均分配就行,也不可像一孩家庭一样只要充分考虑哪一方的经济水平、家庭状况、生活条件等因素就可以基本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梁聪律师团队处理了大量有关于二孩家庭的抚养权纠纷,总结了以下二孩时代来临后,法院审理二孩抚养权纠纷所发生的转变。

 

       首先根据梁聪律师团队的实践经验,二孩抚养权归属的争夺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 父或母一方其中要求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全部归属己方,另一方仅要求其中一个孩子的抚养权;

 

       2. 父或母要求两个孩子一人一个分别确定抚养权归属;

 

       3. 父母双方均要求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己方;

 

       从以上司法实践中抚养权争夺的情况来看,离婚纠纷,特别是二孩家庭,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升级为了离婚纠纷的争议焦点,两个孩子或者胞胎子女愈加加剧了抚养权争夺的复杂性。很显然,二胎政策的开放已经不可避免的对法院判决抚养权的归属产生了可见的影响,梁聪律师团队通过对处理过的大量一孩、二孩、胞胎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的经验中分析了解,法院在审理判决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时主要有以下这几种判决的可能性:

 

       1.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考虑到孩子幼年时期多是由母亲照顾,与母亲建立起亲密、深厚的感情基础,且年龄尚幼,更适合由母亲照顾和与母亲相处,因此两周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权一般判决给女方;

 

       只有存在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导致子女无法与其共同生活的,或者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子女陷入困境的,而父亲要求孩子随其生活的,又或者存在其他不宜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情况,法院才会考虑将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判决跟随父亲生活;

 

       2. 如果父母已经事先通过协商达成了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一致意见,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并不会对子女身心健康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则予以准许;

 

       3. 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一般会对父亲或者母亲的条件予以平等的考虑,父或母均可以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但父或母其中一方如果有以下情况,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会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 若父或母一方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抚养权归属己方,此时,若子女曾单独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法院可将此条件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对抚养权归属确定;

 

       5. 根据《民法总则》的修改,若子女已经达到八周岁,而子女有强烈意愿跟随其中一方共同生活的,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意见进行考虑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6. 二孩或者胞胎子女的家庭,由于两个孩子长期维持固定的相互陪伴、共同成长的生活,建立起了一定的感情基础,法院考虑到强行分开会不同程度损害子女的成长环境,从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出发,判决抚养权归属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一方,最大程度不改变子女原有的生活条件和生活环境;

 

       7.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法院也会予以准许。

 

        由以上判决的情况看出,法院对审理抚养权纠纷的案件开始从一孩时代时关注“父母是否已经绝育”、“父母有无其他子女”等因素,渐渐转变成了二孩时代中关注“两个孩子长期共同生活已建立感情”、“孩子跟随父或母一方的意愿”、“最大程度不改变孩子原来的生活条件”等因素,可见,子女利益最大化这一原则开始受到法院的重视。

 

       而法院对子女年龄这一因素的重视程度是最高的,对于年龄较小的孩子,考虑到仍然无法完全脱离母亲的照顾,则抚养权的判决更倾向于母亲,八周岁以上已经开始懂事具有个人意愿的孩子,则充分的尊重孩子的个人意愿进行判决。这样的判决考虑,体现了法院判决二孩抚养权归属更倾向于从孩子的角度出发考虑,弱化父母自身条件对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性作用。

 

       同时,由于二孩的特殊性,除非在夫妻双方抚养条件都基本相同时,否则法院对于二孩抚养权纠纷的判决并不必然判决由父母双方分别抚养。如果仅仅考虑父母各方面的条件,将孩子的抚养权像财产一般平均分割,实际上是对孩子身心健康的忽视,将长期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强行分开,会不同程度的损害两个孩子的心理和情感。但若机械的将两个孩子判决归于其中一方,就有可能导致两个孩子获得的照顾和关注相应减少,且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压力也会相应增加。而为了更好地解决二孩家庭抚养权判决所面临的问题,法院准许父母根据抚养权进行事先协商,将抚养权的决定权放在更了解自身家庭和孩子成长情况的当事人身上,通过当事人的协商获得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能够灵活行使抚养权和探视权的方案,也能够最大程度降低离异对子女的伤害。

 

       因此随着二孩时代来临,法院审理二孩家庭的抚养权纠纷中,不能只是考虑父母的相关经济、生活条件,孩子之间的情感需求、对生活环境的依赖等关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条件已经成为了法院在审理判决时的重点考虑因素,二孩家庭中子女间的情感联系和交往需要也已经逐渐称为法院判决抚养权纠纷的着眼点和着力点。

 

       在夫妻双方离婚这场大战中,孩子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夫妻两人之间的矛盾不仅导致孩子原有的健康美满的生活环境被不可逆的破坏,“跟爸爸还是跟妈妈”这种问题更是不合时宜地在孩子尚未发展成熟的心灵上纠缠不休。因此,无论是在一孩时代还是二孩时代,抚养权纠纷的处理更应该关注的是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这不仅仅是单纯的物质条件就能够满足的,综合考虑家庭条件、经济条件、子女的情感、交往的需求,实现子女利益最大化才是未来法院判决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