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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温淏岚原创:以案说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约定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不知道是由于现如今人们的思想观念有所改变,亦或是经济收入水平有所提高,导致我们经常能看见出轨、包养小三等新闻,婚外同居行为似乎也变得是一件平凡普通的事情了。而在现实生活里,这种婚外同居行为是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有在不断地解除,有时候这段关系中一方会向另一方索要一定的补偿金,而该方出于希望能尽快解决处理好这段关系,便同意签订一份补偿协议,那么这份双方约定的补偿协议是否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司法案例

 

案号:(2014)阆民初字第3570号

案由:合同纠纷

案件当事人:原告为女方,无配偶者;被告为男方,有配偶者。

原告诉求:1.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补偿金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约定男方向女方补偿人民币80000元,签订本协议时支付现金40000元,剩余款项在三个月内付清。原告按约定终止了妊娠,但被告迟迟不予支付余下的40000元补偿金。

 

 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左右开始同居,原告2013年底才知道被告已有配偶。2014年1月,原告怀孕。2014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约定:1.甲方(被告)向乙方(原告)补偿人民币八万元,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四万元,剩余款项(四万元)在三个月内付清;2.乙方在收到四万元现金后,自愿终止妊娠。为签订协议,被告于2014年4月6日向原告书立借条1份。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40000元,2014年4月10日,原告在市人民医院进行引产手术。原告终止妊娠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协议》约定的剩余补偿金40000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

裁判要点:

 

1.    原告在与被告同居期间,被告已有配偶,原告与被告属非法同居关系,原告与被告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原告在明知被告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为其怀孕,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已经结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旨在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及婚姻中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

 

2.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中,关于原告终止妊娠,被告支付补偿金80000元的约定,因被告已有配偶,该笔钱款涉及其配偶的财产权利,被告无权擅自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原告与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被告合法妻子的财产所有权,对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的40000元补偿金,本院不予处理。

 

3.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补偿金4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故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1.   为什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补偿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关于婚外同居关系中签订的的补偿协议,其实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尚未有明确的条文对这类补偿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有效规定或是补充说明。

 

其次,关于这类补偿协议的性质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分别是:自然债务说、赠与合同说及经济补偿合同说。

 

“自然债务说”指的是:这种债务的履行没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是否履行、履行到什么程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并且在这种债务形式下,一旦债务人主动履行了债务,那么便无权要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


“赠与合同说”指的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或是财产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另外,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三个: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是单务的无偿合同、是诺成合同。

 

“经济补偿合同说”指的是:签订合同的一方自愿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财物作为补偿的真实意思表示。

 

以上三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都曾运用过,但是更为普遍、更为倾向性的观点是第一种“自然债务说”。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类似于案例中的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禁止性规定,同时给付方所支付的金额本是其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无权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将侵犯了其配偶的财产权益。

 

因此,在实践当中,像原告这般主张对方支付补偿金的请求,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2.   被告能否主张原告返还其已经支付了的补偿金


根据上一问答,我们知道我国对于婚外同居行为所约定的补偿协议的问题在法律上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其实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对这个问题进行过讨论、征求意见。

 

2010年11月15日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2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的,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这一解释由于种种原因,虽然最终并没有通过,没有成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此后法院处理该类问题时仍会主要参考这一款解释,即:对没有给付解除婚外同居关系补偿协议规定钱款的,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钱款的,法院不予支持;若婚外同居关系一方已经履行了补偿协议,给付了全部或是部分补偿款项的,就没有后悔的权利,即便事后后悔起诉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法院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