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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林婉华:婚后一方向配偶借钱,离婚时需要还吗?

 在普通人日常观念里,基于夫妻之间的亲密关系和夫妻财产共有制度下,觉得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并出具借条的事宜,借条更多的是形式上或仪式上的存在,不应该与普通民间借贷混为一谈,夫妻之间财产既然是共有的,则自然不存在所谓的夫妻间借款问题。但是,夫妻关系破裂时需解决财产分割问题是,往往一方会拿出另一方签名的借条要求偿还借款,此时的借条,在法律上究竟认可吗?

 

目前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确实有如下一规定是支持认可夫妻间的借条存在,借款方需向另一方返还借款。但是,该规定是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才能被适用支持借款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以下由笔者为您介绍该如何正确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内容以及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审判规则。

规定适用需同时满足的两项法定条件:

 

1.出借款须是夫妻共同财产。若出借款项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如婚后约定财产归个人所有或婚前个人财产)的,则直接按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处理,不因双方之间是夫妻关系而消灭,也不因款项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经营或生活,即借多少,还多少。至于如何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详看我们团队梁聪律师于2019年11月24日发表于本公众号上的文章“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您想深入了解的也可翻阅查看。

 

2.借款用途是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经营活动、共同生活事务,则借款主张不被支持。

 

对于如何界定经营活动或事务是否为“一方个人”,可参考以下情形加以判断:


(1)借款投资所得财产是否属于一方个人所有;


(2)双方是否明确约定经营活动完全由一方负责;


(3)实际的经营过程是否完全由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或者家庭其他成员是否参与经营管理;


(4)投资开办的经营主体是法人的,其财产是否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


(5)出借一方是否从借款中获得收益。如夫妻中一方以借款名义向另一方取得资金后购买了房产,但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房产的行为并非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


(6)其他个人事务,可用排除法加以判断,若用途是属于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如赡养双方父母、共同抚养小孩等,或为共同生活所进行的事务如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则一般不为个人事务。


(以上判断情形参考自 陈爱武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

 

      司法实践中的审判规则


      1.若未明确约定款项用途,关于借款用途的举证不利后果责任该由哪一方承担

 

审判实践中,有少部分的法官意见认为应由出借方举证借款用途是用于借款方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若无法举证的,则推定借款用途用于家庭共同经营或共同生活事务,因而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而大部分的审判意见还是认为应由借款方举证是用于家庭共同经营或生活,否则推定借款用途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

 

      2.是否审查借款事实实际存在与否

 

据笔者检索研究了三十例案件判决后,发现法院一般并无特别详细审查借贷事实是否存在或款项是否有实际借出。但案件涉案金额较大时,一部分法院意见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则审判过程中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审查借贷事实是否存在、出借凭证等(案例(2016)浙07民终4397号)。

 

     3.判决返还借款金额的全部还是一半

 

据笔者检索的三十例相关案件,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85%的法院意见认为,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款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可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应返还金额(未约定返还金额的则按借款金额)判决全部偿还(2012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915号;2016浙05民终71号;2017豫12民终978号)。

 

15%的法院意见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约定婚内财产各自所有且未能有证据证明出借款项为个人婚前所得的,因偿还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应按照借款金额(包括约定的利息部分)的一半返还为宜(2017闽06民终1885号;2016沪02民终6646号)。

 

      4.诉讼时效起算问题

 

诉讼时效该何时起算?首先区分是合同法上正常的借贷关系,还是夫妻之间的借贷(如何区分具体回看前文第一条第1小点)。如是正常借贷关系的,则适用诉讼时效3年,自借款方拒不还款之日起算;若是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借贷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的,则应是自离婚之日起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律师支招---夫妻借款攻略:

 

       1.借款时需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如借款合同、借条。


       2.借款协议内容需明确几点:

 

      ① 出借金额性质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


      ② 借款用途明确约定用于借款方个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并且约定用于一方个人经营活动后的收益归个人所有,避免存在争议;


      ③ 约定利息及利息归属方;


      ④ 约定还款金额和还款日期。

 

      3.若有实际交付出借款项的,建议要保留好转账凭证、资金进出流水清晰,避免与个人财产混同;现金交付的需要求对方出具收条。

 

      4.若实际已还款的,建议银行转账时需备注清楚是 “归还借款”,避免后续与日常资金往来混同,造成举证困难;现金还款的则要对方出具收条或收回/销毁借条。

 

      5.审判实践中,借款一方往往会主张其出具的借条是因为开玩笑或者胁迫或者其他情感因素下出具的借条,借款事实并不实际存在,但均因没有证据证明而不被法院支持。因此建议此类情况下出具借条后,要及时通过收回借条、双方聊天记录、录音等方式确认当时出具借条并非存在实际借款的事实。

 

      6.夫妻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时,要记得一并提出处理此类借款问题,避免后期还需通过另案起诉,浪费时间、金钱、精力。

 

最后,需特别提醒的一点!因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是任意性规定,即法院可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如借款协议内容、借款原因、款项来源、款项实际用途、款项是否实际借出等情况,法院“可以”认定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而并非“应当”适用,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纠纷时就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当您手握一张借条,并非就是一张全胜的王牌。借条最终是否能被法院认可,以及能否争取到最大权益(比如判决应返还全款而非一半),除了案件客观事实本身,代理律师也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

 

       在我们团队代理案件中,遇到了太多对方当事人聘请了“万金油”型律师,对方律师的诉讼策略失误或系统论证不完善,导致了对方败诉的结局。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与“万金油”型律师的差异在于对此类案件的研究处理经验、专业能力、诉讼策略准备、系统论证以及引导法官适用法律规定并作出有利判决的水平不同,因此选律师跟看病找医生一样,找专业领域对口的才是正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