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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疫情影响下,能申请减少给付抚养费吗?

2020年开年,新冠肺炎疫情的突袭冲击了整个中国社会,人人居家隔离足不出户,新年假期一延再延,中国经济和社会生产按下了短暂的暂停键。

长达两个多月的疫情防控期,停工停业使得商家的运营成本增加,员工在家待业,经济创造能力下降,给每一个人的生活和经济收入都带来了或多或少的影响。

即便如此,生活还是继续,该承担的生活支出依旧不变,该给付的抚养费还是得按时给付。


抚养费是什么?抚养费一定要给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抚养费又称为抚育费,在我国法律上是指当父母其中一方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根据未成年子女实际生活生活、教育等需求,应当给付给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只要是存在法律上认可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就得承担抚养的义务,不因离婚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因此无论是何种情况下,父母都应该履行法定义务给付抚养费,子女也可以根据自身的成长需求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向父母要求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在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中已经确定了数额,能否请求变更?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确定了抚养费用的具体标准,有固定收入一方支付抚养费按照其当年总收入的20%-30%比例支付,而无固定收入一方按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的20%30%比例支付,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其次,夫妻双方协商抚养费以及法院判决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都是根据当时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子女当时的实际需求进行考虑的,而根据社会和经济的变化发展,子女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并非一成不变,子女随着年龄的增长对教育、生活的需求会增加,父母双方的收入和抚养能力也会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或降低。

综上,考虑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发展的原则,在实践中主张变更抚养费的请求原则上还是会被允许的。

减免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疫情防控导致的收入减少,能否申请减少抚养费的给付?

根据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总结,满足以下情形可以申请适当减免抚养费的给付:

1、给付抚养费一方收入明显减少,虽然努力但是仍维持在较低的生活和收入水准;

2、给付抚养费一方长期患病或者丧失劳动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

3、给付抚养费一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或者劳动改造失去自由导致没有收入而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

若给付抚养费一方因为疫情防控而导致失业或者收入明显减少,只能够勉强维持或是难以满足自身的日常生活需求的,原则上是能够向法院起诉申请减少支付抚养费的。

但是,在实践中,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发展以及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的原则考虑,同时为了避免申请变更抚养费给付标准的权利被滥用,避免逃避法定抚养义务的情况出现,在没有充分、有力的证据支持下,减少抚养费给付的主张难以被法院认可和支持。

首先,疫情只是暂时性的停工,对个人的收入和生活影响在有序复工下会逐步恢复正常的生活和收入水平,即使收入明显减少,但是并非长期如此,因此只能归类为收入不稳定的情形,在收入恢复稳定以后还是可以给付抚养费的,不具有减少抚养费给付的充分理由。

其次,要证明个人收入锐减不难,难在要证明目前给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水平已经难以以原定的抚养费给付标准进行全部或者部分给付的情况。若给付抚养费一方在收入锐减前工资很高或者有额外的副业收入,亦或是有一定的存款能力,人民法院也会认定给付方仍有给付抚养费的能力。

最后,减少抚养费即使被人民法院支持了也并非一劳永逸,在给付抚养费一方恢复了正常的经济水平后,子女仍然有权根据自身对生活、教育的需求要求给付方恢复原定的抚养费给付标准或是增加抚养费。

综上,根据大量的抚养费案件办理经验,梁聪律师团队建议:

1、因疫情防控而导致个人收入减少,想要降低抚养费给付标准首选的方式应该是与非给付方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的内容签订专业的协议。商签订协议的方式灵活,不仅能够约定减少抚养费的给付,如果协商的方式和技巧把握得当,甚至可以约定在疫情防控影响的期间免除抚养费的给付,待给付方个人收入稳定后再进行支付;

2、正在面临离婚的夫妻双方签订抚养费协议时切记约定太死,建议增加抚养费增减幅度的条款,以便突发情况导致个人收入不稳定时发生关于抚养费的纠纷。

抚养义务是每一位父母都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生活总有这样、那样的意外发生,约定抚养费应当灵活考虑,才能避免生活水平、经济情况突然变化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