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夫妻感情不和不办理离婚的原因各种各样,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夫妻也比比皆是。双方分居但孩子总要有人照顾,如果分别照顾一段时间,孩子则无法拥有稳定的成长环境,不利于成长;如果仅由其中一方照顾又有可能导致另一方不管不顾、抚养一方压力过大的状况出现。
抚养未成年人子女是每一位父母都应该依法履行的义务。但是在现实中,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总有这样那样的理由逃避承担义务。离婚纠纷中关于抚养费认定本已处于争议不断的状态,而分居期间,夫妻关系仍然存在,财产分配却发生了变化,使得使得抚养义务的分配更加难以处理。
那么,分居期间能不能主张抚养费呢?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离婚后抚养义务并不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除了一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力、一方收入减少难以维持正常生活、一方因被收监或劳动改造等无法创造收入来源的情况下能够减免支付抚养费外,任何情况下父母都要承担起满足未成年子女教育、生活等需求的抚养义务。
但是即使夫妻双方已经分居,夫妻关系仍处于存续期间,财产并没有明确、清楚的分割,抚养权、抚养费也并未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抚养费纠纷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何处理,导致了相似情况下多种处理结果的出现,使得很多当事人都摸不着头脑。
笔者根据对分居主张抚养费纠纷的多份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对比总结了法院目前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有以下观点:
1、分居期间双方的收入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收入的总数额并没有变化,分居后双方的日常支出也并没有改变,其中一方以自己的收入对孩子进行抚养是家庭日常的生活支出,可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并不属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是不应该被主张支付抚养费的。
2、抚养费用是婚姻关系解除后根据最后有利于子女健康发展的原则按一定的标准进行支付的费用,是根据子女发展可能需要到的经济条件而支付的,并不是实际需求的对应支付,同时抚养费的产生也应该是以离婚为前提。分居后,其中一方能够承担起抚养子女的经济条件就不需要另一方再支付额外的经济保障,即使提出主张,也应该是主张已经支出过的抚养费用,而不是预付抚养费。因此对于分居时所支付的抚养费用,支付方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求多分一些财产,以获得补偿。
3、分居后双方的状态实则已经和离婚无异,双方已经形成了对自己财产自已支配的事实,共同财产不再发生混同,共同财产逐渐分离,双方的生活都已经相互独立,抚养义务也应该相互独立承担。离婚不是抚养义务发生的前提,因此父母任何一方都应该在不同时期和不同情况下以适当的方式承担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用也并未采取其他措施承担抚养义务的,属于以分居为借口规避抚养义务的情形,另一方主张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是应该获得支持的。
目前,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对分居时期抚养费用是否应该支付的问题的处理进行规定,因此法院会有不同的处理意见也是意料之中,但这也会导致当事人处理起来找不到方向。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团队有以下建议:
1、签订分居协议,在分居协议中约定好分居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及支配方式、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方式、抚养费用的计算和支付都做好约定,按照协议执行。即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签订过的协议可以证明夫妻财产已经分离,可以反驳分居期间认为夫妻收入为共同财产这一观点。
2、即使不签订分居协议,双方可以针对抚养方面协商签订抚养协议,约定双方以何种方式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如何计算抚养费用等问题。只要是双方在平等协商、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抚养协议,就没有任何反悔以及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就算日后面临离婚诉讼,抚养费以及抚养权方面可以根据原先的抚养协议进行考虑和改进,减少抚养未成年子女方面的纠纷。
3、双方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对方拒绝协商,那就要采取诉讼的强硬方式。一定要注意保存好以下证据:
(1)分居期间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支出收据,例如:学费缴纳单、生活费转账记录、就医记录、药费收据等,以及自己的银行支出流水,可以用来说明抚养支出与日常生活支出的占比,以证明自己独立抚养压力较大的事实;
(2)向对方要求承担抚养义务的聊天记录,以及对方回应不愿意支付抚养费用或者不愿意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聊天记录,用来证实对方不承担法定抚养义务的违法事实。
有的夫妻分居是为了冷静,但是经过长时间的分离,感情逐渐变淡,各自也找到了自己想要的生活,此时想要洒脱地挥手再见,却发现该负担的义务成了两人之间的纠纷。无论是分居冷静还是为了离婚做准备的提前分居,都要及早抓住可以平等协商的机会,把需要解决的在可商量阶段就确定下来,这样才能避免日后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