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文章精选 > 抚养费纠纷 >



儿子非亲生,离婚时能否索要已付抚养费+精神抚慰金?

夫妻二人聚少离多儿子非亲生


刘某与妻子张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刘某一直在外地工作,双方见面次数少缺乏感情基础,家庭矛盾频频出现。2011年,张某生下了儿子小刘,便一直带着孩子在娘家居住。随着孩子的不断长大,刘某发现孩子的样貌与自己相距甚远,加上身边人也因为孩子长相问题在背地里指指点点,这让刘某非常痛苦。于是,刘某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亲子关系鉴定,鉴定意见赫然写明二人确无亲子关系。

 

丈夫起诉离婚要求返还抚养费

   

   多年来自己心爱并花钱抚养的孩子竟不是自己亲生,刘某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与妻子张某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婚生子和抚养费由妻子自行负担,要求妻子返还其已支付的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对原告刘某提交的亲子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但在法院经原被告同意,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被告却拒绝带儿子前去鉴定。事实面前,被告提出同意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但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法不负抚育义务原告诉求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自愿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儿子是否与原告存在血缘关系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故对原告主张,法院予以采信。原告对小刘无抚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为小刘支出的抚养费,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带来较为严重的精神痛苦,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这里的子女包括三种情况:第一是亲生子女,第二是养子女,第三是继子女。原告刘某与小刘的关系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故刘先生对小刘无法定抚养义务,张某对刘某给付小刘的抚养费应当返还。法官提醒,夫妻间应当秉承忠诚信任、互相尊重的原则,正确对待爱情和生命,才能拥有幸福的婚姻家庭,否则将有可能换来可怕的婚姻苦果,更不要让孩子成为失败婚姻的承受者。

本文来源:山东高法、青岛市黄岛区法院 在此致谢

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果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