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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你真的了解探视权吗?

梁聪律师团队处理过无数大大小小的离婚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各种各样的委托和咨询,今天与大家探讨的问题是孩子的探视权。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该条规定明确了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必然消除,父母仍然需要履行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那么如何履行这一义务就必须赋予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权利来进行,也就是探视权。


 

为什么要行使探视权呢

 

为了能够切实实现父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维持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沟通、了解,保障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仍能健康发展,法律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予其探视子女的权利,是为了更好的延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的权利,同时也是父母对子女尽教育、抚养义务的方式。


 

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仅赋予了父或母探视的权利,行使探视权的直接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能够行使探视权吗

 

孩子是每个家庭的希望,在我国的社会状况下,父母在外辛苦工作,孩子往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带大的,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孩子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也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付出了很多心血,但是在我国婚姻法目前的规定中,能直接行使探视权的主体只有父或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并不能直接行使探视权,其探视权受到限制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但如果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没有抚养能力导致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起了抚养义务的情况,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可以享有探视权的。


 

如何确定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行使时间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父或母可以事先根据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时间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此时该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家庭状况、工作状况等因素去确定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行使时间。


 

如果探视权行使受阻,应该怎么办

 

如果探视权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可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就探视权的问题向法院单独提起诉讼,法院进行判决以后可以就探视权受阻问题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探视权已经在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有明确规定,可以拿判决书或调解书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探视权的强制执行。


 

什么情形探视权会被中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不利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而“ 不利与子女身心健康”在实践中的情况大概有以下几种:


 

1.   探视权人有严重的传染病,不利于子女的身体健康;

 

2.   探视权人与子女情感恶化,不能和谐相处;

 

3.   探视权人对子女实施犯罪行为,不利与子女的安全;

 

4.   探视权人违反原定的探视时间和探视方式,不利于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5.   探视权人对子女实施暴力;

 

6.   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什么人可以提出中止探视权?未成年子女可以提出中止探视权吗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只要对未成年子女起到了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都可以提出中止探视权的请求,该条规定也补充规定了未成年子女也是可以提出中止探视权的。


 

探视权如何恢复

 

根据相关规定,拥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向人民法院举证证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完全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探视权,人民法院根据探视权人的实际情况判决是否恢复探视权。


 

探视权可以约定放弃吗

 

探视权并不能约定放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离婚后仍然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探视权是保障离婚后非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能够与子女保持沟通交流,继续履行和行使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都不能放弃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也不能够通过约定免除自身的义务,因此约定放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探视权是无效的,也不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


 

探视权行使受阻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吗

 

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对对方还怀恨在心,不少当事人会通过拒绝让对方看望孩子的方式达到报复的目的,如果在之前没有咨询相关律师得到专业的意见去好好约定探视权,就会发生这种后顾之忧。不少当事人认为,既然不让看望孩子,那就以拒绝支付抚养费的行为来达成反报复的效果。


 

然而抚养费和探视权是没有任何直接关系的。两项是不同性质的权利和义务,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其中任何一项,对方当事人都可以就不履行的事实向法院进行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这两项权利和义务所保障的内容也不相同,抚养费是保障子女能够有充足的物质条件健康生活、学习和发展,而探视权是保障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沟通交流,保证父母正常履行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探视权和抚养费是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表现,两者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也必须要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