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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同居纠纷的常见问题

Q1:什么是同居关系?


答:同居关系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没有进行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共同生活居住的关系。


Q2: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以及债务等财产的性质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答:同居关系指的是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等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也可以推定为共同债权、债务。


Q3: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承诺给对方的青春损失费在同居关系解除后是否能主张给付?


答:“青春损失费”一次并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词汇,在我国法律中也无法找到相关规定,因此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但是,如果该青春损失费是以“约定”或者“欠条”的形式出现,协议中也没有提及“青春损失f费”、“分手费”等词汇,根据民法中的契约精神和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有可能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Q4: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同居关系的解除只需要自愿解除就可以,无需通过诉讼或者协议,法律也不进行干涉,但是涉及财产分割、抚养权等问题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确权。


Q5:同居关系所生的子女与依法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所生的子女是一样的吗?


答:同居关系所生子女在目前的定义上称为非婚生子女,而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所生子女称为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与婚生子女基本一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概念规定仍旧不统一,这就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和重视的力度仍旧不够。


Q6:同居关系解除时,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