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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结婚后还要还彩礼?专业律师告诉你千万不要这样做

结婚是生活,多多少少涉及到两个家庭、两代人的观念。在旧的家庭观念崩塌而新的婚恋观仍没完全形成的今天,不少面临婚姻的男女双方受到双方父母的要求和影响,彩礼问题成了考验婚姻的第一步。而当婚姻纠纷产生的时候,双方最后也常常离不开彩礼之争。

 

彩礼,这个根深蒂固的传统不断影响着当今未婚男女的婚恋观,牵扯到婚姻中夫妻双方的方方面面,成为了不容忽视的问题。在遇到的咨询中,不少当事人也针对彩礼的返还提出了不同的疑问,本文就以其中一例戏剧性的案件去回答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纠纷处理的有关问题。

 

典型案例

 

原告刘某和被告张某两人原本系同事关系,两人2017年7月相识并渐渐熟悉,2017年9月确定恋爱关系。确定恋爱关系后,因职位调动,双方长时间异地。2018年5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同双方家长商谈结婚相关事项,并确定2018年10月为结婚日期。订婚仪式上,原告父母收到被告给付的彩礼99万元。之后原、被告双方开始同居生活,但被告称双方订婚后直到婚礼前一直都未发生亲密关系。

 

结婚后不久,原告屡次发现被告在手机上与多名男性进行露骨的聊天并怀疑被告有同性恋倾向。原告称,在与被告结婚后,并没有真正进行过夫妻生活,婚后至今仍然是处女,而被告每次尝试进行夫妻生活也都因身体原因无法成功。同时因原、被告双方婚后生活一直不如意,被告多次心情不悦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

 

经过长时间的忍耐,原告将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而被告辩称其没有任何身体缺陷,如要离婚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加宴请亲友等费用共计145万。

 

相关知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和彩礼及相关花费是否返还上。根据彩礼的相关规定来看,彩礼是按照习俗以订立婚约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所为之的给付行为。被告在订婚仪式上将彩礼99万元给予原告父母,是为了与原告缔结婚姻,且在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区确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因此这99万元法院可以予以认定为彩礼。但是,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中为了宴请亲友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共同支出的消费性费用,一方并未实际获得,因此不应认定为彩礼。所以被告要求退还宴请亲友的支出,不属于彩礼范围,不支持返还的主张。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本案中,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长期共同生活,与规定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均不符合,被告要求主张退还彩礼的主张,可以对“生活困难”的情况进行举证证明情况属实,法院可以根据其举证酌情考虑彩礼是否退还及退还的数额。

 

律师看法

 

不少情侣在感情好的时候不分你我,但到了离婚纠纷的时候必须锱铢必较。本案的当事人,在结婚后没有真正进行过夫妻生活,在订婚前也没有任何亲密关系,虽在法律意义上是夫妻关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对双方都是一种折磨。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离婚和是否退还彩礼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在本案中,专业的律师会建议原告方将诉讼的举证方向建立在举证夫妻双方之间已存在长期的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该返还。那么已办理结婚登记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因给付彩礼而导致对方生活困难的情况,则不需要返还。

 

因此在本案中,若原告想要对被告要求返还彩礼进行抗辩,就需要重点收集能证明夫妻双方长期共同生活过的证据。若当事人一再强调对方无法正常进行性生活,不仅对返还彩礼的抗辩没有帮助,还会激化双方的矛盾,不利于双方对于离婚的和彩礼问题的调解。

 

在处理过的离婚案件中,不少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经过一定时间的了解便匆匆步入婚姻的殿堂,直到婚后避免不了的产生各种纠纷而选择离婚。而生活中的每个人都有着原生家庭的烙印和对婚姻的期待,双方期待不同却又无法为对方牺牲,最终只能是同床异梦,而婚姻对两个人的连接变成了沉重的枷锁。婚姻不可儿戏,良好的婚姻是双方共同进步共同成长,而不是在柔情蜜意的促使下作茧自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