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婚恋期间的支出是否应该返还呢?下面小编通过以下几起案件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下
案件1:订婚宴后提出分手,所收彩礼全额返还
2018年4月,何某、刘某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同年5月,两人举行订婚仪式。但是半年后,何某便与刘某解除了恋爱关系。随后,何某向刘某索要婚恋期间所花费的财物无果后,便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何某诉称,2018年5月21日,其给被告刘某购买黄金首饰共计花费3005元。在订婚仪式前,送给被告现金红包1万元,仪式当天又经媒人手送给刘某母亲彩礼现金6.8万元。2018年10月,刘某要求何某出资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改造,先后花费两万元购买装修等材料。同年11月,被告刘某要求和原告解除婚恋关系,但对原告与其交往期间支付的彩礼、装修房屋、金首饰等财物不予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款6.8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装修款两万元、订婚前一天支付的红包1万元,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对该款项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订婚前为被告购买的金首饰款3005元,应认定为婚恋过程中的赠与行为,故原告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何某6.8万元。
案件2:性格不和解除婚约,礼金首饰酌情返还
2018年6月,贾某与段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贾某按当地风俗习惯在首次见面后的婚约过程中,先后给付段某彩礼10余万元,另有其他财物数万元。2019年9月,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贾某再次给付段某红包合计12000元,迎亲时在新娘茶瓶中装现金8888元,但期间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此后,由于性格差异,两人常有矛盾,关系逐渐恶化,最终导致无法共同生活。2019年底,段某离家后双方未再共同生活,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约。经多次协商调解未果,贾某将段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段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139488元,并返还钻石项链、钻石戒指、金手镯、苹果手机等财物。
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彩礼实质上是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一般情况下,在婚约不成立时,彩礼的赠与也自动解除,所以赠与方有权要回彩礼。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符合彩礼性质的礼金和财物,女方应当返还。实践中,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的多少,通常由女方的要求、男方的经济状况、当地风俗习惯决定。而当婚约解除时,彩礼的返还也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结合当地风俗,根据个案实际情况认定,不宜一概全额返还。本案中,贾某、段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有夫妻之实,对返还彩礼的比例和金额,应考虑男女双方的实际情况,根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当地风俗,酌情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段某及其父母返还原告贾某彩礼92322.3元,段某返还贾某钻石戒指一枚、钻石项链一条、黄金首饰一套、苹果手机一部,陪嫁物品归段某所有。
案件3:同居一年分手涉诉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男子陈某与女子李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一年,随后李某提出分手,陈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6万元彩礼和其他费用。
案件4:赠与带有恋爱象征,相应款项无需返还
范某和张某曾经是初中同学,毕业后两人各自忙自己的生活,交往并不多。2018年春,两人在同学微信群聊天中重新建立联系,感觉兴趣相投,好感倍增,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热恋期间,每逢纪念日、节日和张某的生日,范某都会向张某发红包、转账表达爱意。
案件5:恋爱期间互有付出,赠与部分不予返还
2016年,孙某与常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订婚当日,孙某向常某支付彩礼1.68万元,常某回礼800元。后双方因购房事宜发生纠纷,导致恋爱关系破裂。孙某遂诉至法院,诉请常某返还彩礼钱以及其他支出共计2.782万元。
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相关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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